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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居住法新规定即将出台7月1日开始执行

发布日期:2022-06-09 04:04    点击次数:210

越南居住法新规定即将出台7月1日开始执行

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0年《居住法》取消在中央直辖市常住登记条件;明确规定禁止登记常住、暂住的地点;加入被严禁的与居住有关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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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2022年底正式取消户口簿、暂住簿

具体是,在2021年7月1日之后,已签发的户口簿、暂住簿仍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若户口簿、暂住簿内的资讯与居住数据库内的资讯不同,就使用居住数据库内的资讯。若公民因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而导致户口簿、暂住簿内的资讯改变,则居住登记机关将回收已签发的户口簿、暂住簿,并在居住数据库上更新,不再新发这些簿子。

2.在河内、胡志明市登记常住时不需满足特殊条件

2020年《居住法》取消在中央直辖市登记常住须满足特殊条件的规定。据此,在各省、市的常住登记规定是相同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取。此规定为了确保对于所有公民的居住管理平等,确保按2013年《宪法》的公民居住自由权,以及确保在各中央直辖市居住,但未具备常住登记条件的部分公民的权益。

3.人均租房面积为8平方米以上可登记常住

公民若满足2020年《居住法》规定的条件,就可在租用、借用、寄宿的合法住处登记常住。其中,关于最小住房面积的条件由省级人民议会规定,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此规定是为了确保公民的生活条件,符合大多数省、市的实际条件。

4.缩短常住登记办理时间

据关于常住登记手续的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接收足够规定卷宗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常住登记机关须审定,并将登记者的新常住地有关资讯输入居住数据库,然后向登记者通知。若拒绝办理,须以书面回答,其中明确指出原因。取消户口簿有助缩短常住登记时间,由15天缩短为7天。

5.以居民数据库管理公民资讯

居住数据库是专业数据库,集合公民的居住资讯,在资讯基础设施平台上数字化、储存及管理,按法律规定与国家居民数据库和其它数据库连接、共享。2020年《居住法》规定,居住有关资讯须按法律规定输入国家居民数据库、居住数据库;每公民在同一个时点只有一个常住地,另外还可能有一个暂住地。

6.加入被严禁与居住规定有关行为

2020年《居住法》明确规定被严禁的与居住规定有关行为,其中加入以下3个行为:-不接收、迟缓接收居住登记卷宗、证件、资料、资讯或有其它刁难行为;公民已提交足够的居住登记卷宗,但不办理或过了规定期限仍未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违规删除常住登记、暂住登记。

-伪造与居住有关证件、资料、数据;使用伪造的与居住有关证件、资料、数据;提供不实的居住资讯、证件、资料;为了登记常住、暂住而伪造条件、卷宗、证件、资料等。

-非法登入、开采、破坏、阻碍、中断、更改、删除、散发、提供居住数据库内资讯。

7.自今年7月1日起严禁登记常住、暂住5个地点

法律规定,公民有自由居住权,若满足规定条件就有权登记常住、暂住。但2020年《居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5个被严禁登记常住、暂住的地点,包括:

-住处位于禁地,被严禁建设的区域,占用国防、安宁、交通、水利、堤防、能源安全走廊的区域,占用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已获排名的历史文化遗迹安全界线的区域,已获敲响关于土地坍塌、山洪等隐患的警钟的区域,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程安全区域。

-住房面积全部位于占用区域或住房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建设条件的区域建设。

-住处已接到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土地回收《决定》和赔偿、辅助及安置方案批准《决定》。住处是住房,而其部分面积或全部面积正存在与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纠纷、申诉情况。

-住处按国家权利机关的《决定》被没收。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工具已被删除登记或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证书。

-住处是住房,已收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拆除《决定》。

8.被删除常住登记的9个场合

2020年《居住法》明确规定被删除常住的9个场合,包括:

-死亡,法院已作出宣布失踪或死亡的《决定》。

-出国定居。

-已有按2020年《居住法》第 三十五条颁布的暂住登记取消《决定》。

-离开常住地12个月以上,而没有在其它地方登记暂住或没有申报暂离(出国但不是为了定居或正执行徒刑,正执行送进强制教育单位、强制戒毒中心或强制教养学校的措施的各个场合除外)。

-权力机关签发关于退出越南国籍、褫夺越南国籍、被取消加入越南国籍《决定》。

-在租用、借用、寄宿的住处登记常住,但已停止租用、借用、寄宿了12个月多,而仍未在新的住处登记常住。

-已在合法居住地登记常住,但后来已将该居住地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而12个月后仍未在新的住处登记常住。

-已在租用、借用、寄宿的住处登记常住,但已停止租用、借用、寄宿,但出租、出借、允许住宿的人不同意保留其在该住处的常住登记;已在自己持有所有权的住处登记常住,但后来已将该住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新的所有者不同意保留其在该住处的常住登记。

-在已按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拆除、没收的住处或按法律规定删除了登记的工具登记常住。